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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经济法学科第三十六场学术沙龙活动顺利举办

4月23日,经济法学科在博远楼406会议室开展第三十六场学术沙龙活动。本次沙龙的研讨主题是“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构造逻辑解析、洞见与构造设想”,由马腾老师进行报告。杨宜菲老师主持本次活动。何锦前、孙天承、褚睿刚、史一舒、王永祥、杨宜菲、彭雨晨等老师参与讨论。何锦前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因此,本次沙龙也是学习和贯彻落实相关会议精神的契机。

在报告环节,马腾阐述、分析论点。他指出,在探索怎样完成气候变化诉讼的构建,首当其冲就是回答:气候变化诉讼是什么?它仅是《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所规定的一种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它是基于气候变化事实行为而衍生的现实的应对诉求?还是仅仅将其看成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工具?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在现实层面上有效认知气候变化的事实构成,还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探寻气候变化诉讼的内在遵循、逻辑演变。如果不能对气候变化诉讼构建逻辑、规则这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争辩,那么单一追求制度构建的完整性本质上都是一场刻舟求剑的智力游戏,在实施层面都困难重重。以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为例,“谁得所向,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是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作为气候变化侵权诉讼的依据?还是以环境权为请求权?或者以人权为依据来寻求气候私益的保护?现有的解释不够具体,且难让人信服,很难作为气候变化诉讼的构建基石。同时,虽然气候变化诉讼并不是一个新的司法现象,但其表现形式、利益衡量以及现实诉求是极其复杂的。这无疑增加了对气候变化诉讼理解的难度和构建难度。从体系化角度来看,要想最大化发挥气候变化诉讼的制度功能和潜能,优化气候变化诉讼的效能,不仅需要立法者或者规则制定者在立法、司法等关键环节下功夫,还应当关注到其内在规则、内在逻辑、制度合理性等方面。这就意味着,对气候变化诉讼的研究思路不能仅仅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表象上,还应当以内在法律规则为切入口,解析其内在规律,辨析其正当性,观察逻辑规律,从而增殖气候变化诉讼甚至是气候变化法学的内在底蕴。这正是解析气候变化诉讼构建逻辑旨趣之所在。

就马腾的报告内容,与会老师逐一发言点评。史一舒指出,文章论证过于理论,且存有一些疑问,包括气候变化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气候法益的分析不足等等。褚睿刚提到,论文过于偏理论,感觉上构造性不足。即便文章已经给出了气候变化诉讼构造路径,但是如何实现气候变化诉讼的落地?如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主体资格等并未能得到展现。孙天承建议,理性品格的表述不当,可以改为适用边界\限定,此部分的论证可以参考下绝对义务的引入,由此来推衍气候变化义务人。杨宜菲老师、赵进指出了文章的文字细节和排版细节问题,如德文资料’fn(1)’是前引第十四个脚注等等。彭雨晨建议,文章第三部分(气候变化诉讼法治构造的洞见)所提出的实质价值与前文存在重叠,需要进行深度的整合,第四部分中气候变化诉讼构造的起点与逻辑生成关系之间不够对应,欠缺深度的链接。王永祥指出,在构建气候变化诉讼的过程中,文章关于事实要素向规范性法律要素的论证存有过度不足,且相关的论证过于篇宏观理论。

何锦前全面总结了上述老师们的点评,肯定了文章的创新价值,同时认为文章过于理论化,且在规范性方面存有诸多的不足之处,如“-”适用有长有短、脚注格式不一、脚注信息残缺、用词不当、关键词重叠等等,同时,在文章的小标题的设计上还存在对应性不强、衔接性不足等问题。

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延续前几次活动的热烈气氛,弘扬了法学院学术共同体“坦率交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治学精神,亦收到了“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研讨效果。可贵的是,本次沙龙吸引了来自民商法、法理学、经济法、环境法等多学科教师参与,收到了显著的跨科交流效果。这不但有助于青年教师打磨论文、拓宽思路、纠偏勘误,加强学科间交流暨学院整体学术氛围,也增进了老师们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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