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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的法治故事——对见义勇为者的法治保护

罗仁均是一名物业公司的保安,对待工作兢兢业业,不仅本职工作做的好,生活中也是一名乐于助人的热心市民,大家都亲切的称他“老罗”。这天早上8时左右,老罗一如往常在小区值班。忽然,老罗听到远处有呼喊声:“快来人呢,有人抢劫了……”求救信号声中还能隐约听到受害人正与歹徒撕扯的声音。听到动静,老罗赶忙顺着呼喊声跑去。此时,在小区附近的街道,一名歹徒正对路过的行人实施抢劫行为,双方正在激烈的撕扯当中,行人抵不过歹徒的强势攻击,最终败下阵来,歹徒抢到财物后飞速逃离现场。老罗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二人随即展开激烈的搏斗。在互相的推搡和撕扯当中,老罗一心盯着歹徒手中的物品,东西抢回来了,自己却未注意脚下的安全,不慎从22步高的台阶上摔了下来。

老罗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当地政府的表扬和人民群众的一致称赞。当地政府对其进行了表彰和嘉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第一时间将老罗见义勇为行为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针对老罗见义勇为案,下面是我们的法治小讲堂时间。

为什么有当地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仍要将其受伤认定为法定的工伤情形?

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往往是一次性的奖金发放,奖金额度也不会很高。当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后,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才是从法治角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的最大保障。因为工伤保险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从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到职业康复的一整套保障措施,同时还有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津贴等。将见义勇为者受伤认定为工伤,是法律为热心市民提供的最强势、最全面的保障。

那么,将见义勇为行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见义勇为受伤即属于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的法定情形。该视同工伤法定情形突破职工认定工伤必须满足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由的“三工原则”,突出职工存在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情形。同时,将见义勇为行为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宪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宗旨。体现出法理与情理的呼应,法律对见义勇为的大力提倡和充足保障,是法治为人民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驾护航的典型样例。

实践中公民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太多了,与抢劫者搏斗、救助落水群众、扶老人过马路、参与抗击疫情活动等,公民参与这些公益活动时又容易受伤。当伤害发生时,法律明确规定将这些见义勇为受伤情形归为法定工伤情形,就是给人民打上了一针“强心剂”,让人民敢于出头,敢于奉献。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我们形成了社会参与、政府表彰、法律制度强制保障的完整体系。

将职工见义勇为行为受伤认定为工伤,是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的体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与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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