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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解读“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5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应我校法学院之邀,于敏行楼110教室为大家解读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院米新丽教授和刘润仙副教授出席讲座,副院长张世君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中,杨立新指出,他认为媒体侵权责任的概念是存在的,网络侵权就是媒体侵权。而有些学者否认这一概念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中国没有新闻法。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一定要有法律调整, 杨立新说,我们没有新闻法来划分媒体侵权行为的界限,现在是由侵权责任法来划分的,只要有了新闻法和媒体侵权法,那么,侵权责任法将会回到原来的范围。” 

随后,他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范围,又详细介绍了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他认为基于保护媒体权利的目标,应鼓励媒体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媒体对抗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个抗辩事由是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抗辩。当媒体行为有着公共利益目的的时候,就可以对抗侵权诉讼,可以包括公众评论、满足公众知情权和揭发公众人物等。第二个抗辩事由是新闻真实性的抗辩,包括事实真实、连续报道和报道批评的对象不特定。第三个抗辩事由是媒体与作者的抗辩。第四个抗辩事由是基于受害人一方理由的抗辩。杨教授结合去年的北大事件和电视剧《大宅门》等现实案例生动解释了媒体侵权关于抗辩权的运用。之后,他向我们介绍了网络侵权问题的法律知识法,针对网络侵权责任在第36条提出,不仅要有“通知规则”,还要有“反通知规则”来保障媒体的权益,并且都要有“门槛”和初步审查,有构成侵权适当的证据。

讲座最后,米新丽和刘润仙对本次讲座进行生动深刻的总结。据了解,该次讲座是法学院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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