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中国民法总则起草若干问题” 主题交流讲座
5月4日下午,法学院在博学楼526教室举办了题为“中国民法总则起草若干问题”的讲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受邀主讲。法学院副院长米新丽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参加此次讲座的还有张世君教授、王德山副教授、贺燕老师、张娜老师、陶盈老师及部分本科生与研究生。
米新丽首先对申卫星教授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在场的师生介绍了申教授的背景和学术造诣。申卫星感谢法学院的热情邀请,对学院近年来的发展表示赞赏,并希望今后能拥有更多的机会与学院师生们进行交流。
讲座伊始,申卫星从近期民法学界所起草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条展开,他认为,民法的定位问题至关重要,民法不仅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还要促进人的发展。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值得探讨,自2001年齐玉苓案件以来,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引起我国学界关注,而2005年底以来《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更是将之推上高潮。在《民法通则》第1条中,是“根据宪法和中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那么,在《民法总则(草案)》要不要加上“根据宪法”需要商榷,这对我们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形成法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非常关键。
申卫星指出,民法的人文主义、民法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顺位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民法总则(草案)》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如何适用、自愿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的顺位、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厘清的三个问题。《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他认为,自然人的死亡标准应该是脑死亡,这种标准对于器官的捐献移植、遗产的继承、婚姻关系的效力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民法总则(草案)》第六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他围绕合法性是不是法律行为的特征展开了论述,并提出民事行为的概念不合理,不宜在民法学中继续沿用。此外,他还就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等重要问题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张世君总结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国的崛起背后都会诞生一部符合时代发展的伟大的民法典。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网络化、工业化的发展,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将指日可待,我们优秀的民法学家在这条道路上将做出最为重要的贡献。
申卫星的讲座深入浅出、翔实丰富、发人深省。聆听他对民法理论问题独特而又精到的见解,有助于引领同学们思索并讨论前沿的民法知识,有助于同学们进一步了解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进程与最新动态。讲座在持久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附:申卫星简介
申卫星,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德国科隆大学和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教学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为民法学。自1991年发表第一篇论文以来,共发表法学学术论文40多篇,其中被《新华文摘》转载2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10篇,1篇德文论文,1篇论文被翻译为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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