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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受邀做客法学院系列讲座

中央党校政法部前主任,著名法理学家张恒山教授受法学院邀请,围绕法律规则、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作了系列讲座。第一场和第三场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喻中教授主持,第二场讲座由李晓安教授主持,城市管理学院张国山院长以及其他教师参与了讲座。本次系列讲座,吸引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的参加。三次讲座张恒山教授从语义学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事例为法学院师生讲授了法律规则、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

112日的第一次讲座中,张恒山首先向法学院师生介绍了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对人类社会起到的重要作用,通过例子解释了法律为何要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以及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方法。之后,张恒山讲解了何为道德并就道德规则进行了重点探讨,张恒山还通过亲身故事解释了何为信仰进而介绍了宗教规则。紧接着,张恒山介绍了法律、道德规则和宗教规则的共性及各自的缺陷。随后,张恒山引入了法律规则的概念,并介绍到法律规则结构由义务权利形成规定和制裁规定两部分构成,并指出制裁规定为其关键部分。最后,张恒山教授讲解了法律规则的特点以及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13日的讲座中,张恒山从一般义务的概念和法律义务的概念两个角度为法学院师生介绍法律义务。张恒山教授指出义务等同于“应当”,义务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应当性”,义务是主体对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应当性。之后,张恒山教授区分了“应当”含义的8种用法,进而指出,只有表达外界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才是义务,义务是群体的良心。对于法学界大多数主张的“对理性权衡意义上的应当是义务”的学说,张恒山认为此种定义有待商榷。在分析“义务”产生的依据时,张恒山教授认为义务产生的表象依据是规则,而实质依据是社会的评价和义务人的承诺。之后,张恒山教授为法学院师生介绍了何为法律义务,他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指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应当性。最后,张恒山教授就法律义务的表象、义务的提出主体、义务被提出的原因等问题进行具体了讲授。

119日的讲座中,张恒山向同学们介绍了何为法律权利,以及法律权利的重要性。张恒山认为法律权利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之后,张恒山就六种与权利相联系的行为进行具体讲解以说明权利和其他行为的关系,这六种行为分别是对己行为、对物行为、对人行为、令他行为、处置利益行为以及保持既有状态的意志行为。张恒山指出行为和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牵扯到利益,通过举例阐述权利与意志的关系,指出行为自由来源于意志自由的观点。随后,张恒山教授就生命和生命权、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做了详细的讲解。张教授分别举出丧失生命权而有生命和有生命而没有生命权两种情况的事例,形象的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生命权由社会决定这一观点。接着,张恒山教授区分了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说明了财产所有权是由社会认定的,只要在社会规则之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所获得的,都具有财产所有权。

讲座结束后,李晓安教授进行点评,指出张恒山教授探究问题切入点之独特,使在场同学受益良多,并鼓励大家学习从语义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学术问题的方法。随后,法学院喻中院长进行总结性发言,指出张恒山教授剖析事物表象,为同学剖析了法律冰山的底座,这种深入探索事物本质的研究特点值得同学们学习,并对张恒山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

张恒山逐一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讲座在热烈而引人思考的气氛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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