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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志勇教授大学章程建设研究成果入选《成果要报》

法学院焦志勇教授的研究成果《章程建设: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助推器”》被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2014年度11全文收录。成果已报送市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研究室、市人大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协研究室等机构。

研究成果认为,近年来,北京市教委在改进政府与公立高校关系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在当下大学章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与高校管理关系始终未能厘清;二是大学章程建设的“空心化”问题严重;三是办学自主权未能有效地得到落实;四是缺乏有效的大学法人治理机制。

焦志勇在该研究中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五点建议:一是作为学校投资者,政府应当建立公立大学统一管理机构。作为投资者,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关注公立高校的发展,并派员参加公立高校章程的制定工作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加强学校内部的决策与监督作用;二是作为行政管理者,在管理学校方面要“依法制章”。其一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在法制框架内管理高校;其二是强化“章程审核委员会”的功能与作用,在建立“负面清单”治理创新制度基础上,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工作;三是通过行政立法,强化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大学章程可谓“软法”,凡经审核的大学章程,可经市立法机关批准,作为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组成部分,从而赋予章程的法律效力,真正提升全社会对大学章程重要性的认知与尊重程度;四是深化高教综合改革,构建政府与高校新型关系的途径。“简政放权与赋能还权”、“依法制章与依章治校”是深化高教综合改革,构建政府与高校新型关系的重要途径;五是促进大学章程建设,构建政府与公立大学新型关系。通过大学章程建设,真正使大学章程对“内”不仅在校内规章制度中起着“宪章”的作用,成为规范学校的办学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准则”,而且也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投资者检验所投资学校是否按照章程办学的“标准”和履行投资的“契约”;对“外”不仅是教育行政管理者管理与评估的“尺度”,是社会监督与评价的“标杆”,而且也逐步成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等审理相关行政案件的“准绳”。

《成果要报》是致力于服务北京市的内部参阅简报,主要围绕北京市各领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对党和政府决策有积极参考价值、对经济社会实践有突出指导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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