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规范文娱行业税务筹划势在必行
随着金税工程建设的推进,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开始投入税务方面进行应用,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也逐步加强了对文娱行业的合规性治理。数位带货主播和流量明星相继陷入了税务丑闻,面临着与关联方合作终止,遭受作品除名的严重后果。此番风波也为文娱行业敲响一记警钟:税务筹划的方向应当合法、合规、合理。
这些公众人物通过税务筹划“避税”的关键两点在于:交易性质和征收方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劳务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则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公众人物的年收入通过转换交易性质就能享受到更低的适用税率。因此,部分公众人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获得的报酬,确认为工作室的经营收入并开辟结算。然而依据劳动或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公众人物本人为合同当事人,而非其名下工作室,故这种报酬不符合工作室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因此该转换交易性质的方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税收效率原则,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存在未设账簿、凭证残缺且账目混乱、核算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面临业务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等发展困境,可由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该比例通常降低),并对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征税。不少公众人物因此选择该征收方式,以大额降低税负。事实上,公众人物的工作室,年交易金额通常较高,产生运营成本的交易事项较少,不存在核算困难等问题,理应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
面对诸如此类的逃税行为,税收筹划是否应当就此止步呢?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并非不能开展。若税收筹划是以财税专业水平和经验为基础,而非简单粗暴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反而能实现企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双赢。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仅降低了自身税负,更落实了国家的相关政策,推动了国家所鼓励的行业发展,带动当地的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解决文娱产业税收筹划在交易性质方面的问题,即解决公众人物的劳务报酬所得和其名下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的经营所得交易界限的问题。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决定了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依据实质大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实质性课税原则,公众人物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后,其工作室需要进行实际运营,例如设置不同岗位并制定工作内容,依据岗位设定招聘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向其支付薪酬;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如合同签订到最终执行的程序,日常运营产生费用的支付等等;完善会计资料保管体制,凭证、票据等会计资料是证明实质业务发生的有利证据,应妥善保管并以此为依据建账,如实申报,合法合规申请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征收方式的选择上,应明确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核定征收的方式适用于小微企业,国家制定该项政策的初衷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鼓励小微企业持续经营,而非鼓励企业不设账簿,不进行核算,甚至将该政策作为逃税的手段。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清晰核算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及其它形式的真实证明,健全会计资料保管体制,如实向税务机关报税。
文娱行业涉税问题,昭示着未来税收征管将愈加严格,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任何人在此类问题面前都将被一视同仁。企业与个人都应吸取教训,提高税务筹划方面的风险意识,守住合法合规这条底线,稳步向前,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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