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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22年新年论坛在我校举办

1月8日,“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22年新年论坛在我校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主办,劳动经济学院承办。

  

学会会长、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冯喜良教授代表学会和劳动经济学院致开幕辞,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今年论坛以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为主题,坚持基本的价值理念、坚持基本的规律等原则,探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暴露出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平台用工的发展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冯喜良院长开幕致辞

新年论坛共设四个主题报告以及比闭幕式五个环节,主题报告分别由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学会副会长石美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教授、学会副秘书长闻效仪;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学会副会长于桂兰、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学会副会长曹大友;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学会秘书长王晶担任主持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刘燕作了题为“全面准确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的主题报告。刘燕指出,为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做到三点。第一,需要适时地提出政策,做到政策先行,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困境;第二,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对不完全属于劳动关系情形的,通过双方协议进行权益的维护;明确了平台企业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应的责任;优化了针对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和制度安排,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第三,统筹兼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的权益(既统筹了平台的发展,又要统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兜底;合理界定了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统筹平衡了劳动和资本要素分配的关系;统筹了制度创新和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明确的问题)。 

  刘燕副司长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山东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常凯作了“回归常识,回归基本——‘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其规制”的主题报告。常凯围绕着“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问题完成了整个汇报。常凯解释说,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不符合原有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关系具体形态,或称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与规范的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较,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管理方式等,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新类型,是灵活用工或新型用工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既有完全劳动关系,即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制的劳动关系,也有不完全劳动关系,即派遣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平台用工又增加了一种新的不完全的劳动关系。常凯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仅仅指目前没有法律条文但有法律原则能够给予规制的“劳动关系”,指不符合原有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关系具体形态,或称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与劳动关系才需要订立书面协议进行双方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规制。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的全面保护。要警惕和防止将新类型的雇佣劳动者推入类劳动者。类劳动者的基本特征是只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的部分保护。在我国这部分人尚未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范畴。常凯授指出“回归常识”要求我们按照从属性的标准确认劳动者的社会身份;要求我们要逐步扩大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而非缩小保护范围。

  

  常凯教授发言

中华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华作了“平台用工中的责任与和谐”主题报告,从实践角度出发,如何落实好平台企业用工责任,共同构筑平台用工的和谐与稳定。王晓华提出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劳关人需要关注的问题。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必须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市场主体增速可观,中国市场的活力满满,中国经济仍然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因此,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局面,责任与和谐不可或缺,需要劳资政三方的平衡,造就和谐的基础,要落实好三方责任。当前要落实好新就业形态的几个文件,关键是要落实好三方责任: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二是政府要落实好法治保障、政策制定和引导的职责,保证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利益;三是工会的履行好维权职责,旗帜鲜明的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实现“源头治理,共同和谐”。

  王晓华副部长发言 

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弓在线以“平台用工争议的裁判路径选择”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指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平台用工只是采取信息技术手段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及劳动任务的分配方式,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劳动用工的本质。需要重新审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进行一些变通后完全可以用来调整“不完全劳动关系”。针对“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张弓提出,司法对“算法”的审查,平台企业对其公平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平台企业负有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对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负有赔偿义务;对双方签订协议不仅审查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公平性,根据实际内容确定协议的性质。从本质上看,这种法律关系的双方地位是不对等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中低廉的费用、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更有利于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真正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冯喜良就“如何确立平台灵活雇佣中的劳动标准”做了主题报告。提出新型劳动关系并非本质发生变化而是颗粒度发生变化了,实质上是“碎片化了的劳动关系”。汇报围绕这一思路探讨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标准确立问题,具体内容包括:平台灵活雇佣的发展趋势和性质、平台灵活雇佣与劳动关系碎片化;平台灵活雇佣管理的新形势;平台灵活雇佣的精准化管理;如何确定平台灵活雇佣的劳动标准。劳动关系的碎片化带来了劳动分工的精细化。过程中,冯喜良提出“灵活化”是大方向,所以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障是未来发展的关键,要对劳动者进行分类管理: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按劳动关系管理;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的签订雇佣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民法范畴。认为先要认定关系性质,之后再根据用工的实践长度确定保障的内容和数量,不能本末倒置。此外,第三类劳动者的划分只能解决阶段性的问题,而不是长久之计。需要平台企业、学校、政府间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才能最终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第二场主题报告环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作了题为“平台用工法律规范的路径与技术”的报告。肖竹认为劳动用工管理的演进是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权衡,要更加精细化处理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提出面对现阶段对于新就业新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法律调整需要系统化,针对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刚性与灵活化不足的系统性改进,进行劳动特别立法;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对象需要具体化,要尊重各个行业、产业用工情形的现实差异性,制度落地初期应仅针对平台用工进行限缩性适用。

范围教授在汇报中从规制对象、规制目的、规制手段以及规制效果四个方面对“平台用工规制的四个疑惑”进行探讨,引人深思。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王飞副院长在线汇报了“平台用工中劳动者身份的确定性问题”。王飞指出目前互联网平台将劳动者的身份成了迷团。然而,混乱的、甚至矛盾的身份关系,不可能带来和谐劳动关系,更大的危害是让大量劳动者没有归依,成为无根的浮萍。王飞提出解决方案是回归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下来解决:一是用工必须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方式。劳动合同法允许的就是三种:直接(一对一)建立劳动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务输出,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全日制用工;二是揭开雇主的面纱。法理上的依据是,幕后雇主的过错,作为雇主他本应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建立。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涂伟副研究员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域外国家平台用工规制的方式、效果等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的政策选择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第三场主题报告环节,华南师范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孙中伟教授,结合自己的调研,分析了目前平台劳动者的社会保护政策悬浮的困境,并从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张皓副教授,从“治理对象”到“治理主体”的转变,提出从社会责任、行业守则、集体协商等方面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北京物资学院左春岭副教授对物流行业的劳动者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王德才副教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工会组织的连接和互动机制进行了报告;白话劳动法创始人白永亮博士从交易视角对平台用工的规制进行了报告。

在第四场主题报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许剑波老师就意大利“Foodora”外卖骑手案,详细介绍了意大利关于平台用工下劳务提供者法律身份的认定及保护。北京物资学院魏巍副教授就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生态治理的思考进行了报告;厦门大学法学院孙笑涵博士,对劳动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二分法和三分法的域外立法进行了介绍;劳动经济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詹婧副教授代表研究团队,对平台用工正式化选择的悖论进行了报告。

最后,常凯和王晶做了会议总结,至此,本届劳动关系分会新年论坛圆满落幕。

本次论坛得到了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工人日报、法治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的大力支持。除了线下参会的嘉宾外,还有将近200位嘉宾线上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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