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法学院邀请张恒山教授开展法理学系列讲座

2016117日、9日法学院邀请著名法理学家张恒山开展“法律义务”“法律权利”系列讲座,讲座分别由喻中、李晓安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学生参加讲座。

法律义务讲座中,张恒山从一般义务概念和法律义务概念两个角度为法学院师生介绍了法律义务。张恒山认为目前法学界有些“权利本位”的学说存在对权利定义不清晰、没有权利根据、不懂义务、不懂义务来源、权利义务和法的关系不清晰等问题,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坚持权利本位学说,却仍然使用从实证主义角度定义的法的概念。因此,搞清楚何为法律义务至关重要。

随后,张恒山指出义务等同于应当,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应当性,义务是主体对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应当性。之后,张恒山区分了“应当”含义的8种用法,进而指出,只有表达外界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才是义务,义务是群体的良心。对于法学界大多数人主张的“对理性权衡意义上的应当是义务”的学说,张恒山认为此种定义有待商榷。在分析“义务”产生的依据时,张恒山认为义务产生的表象依据是规则,而实质依据是社会的评价和义务人的承诺。

其次,张恒山为法学院师生介绍了何为法律义务。他认为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的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指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应当性。当我们说到某种人有某种法律义务时,是指该人在实际生活中处于被要求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状态。此外,张恒山就法律义务的表象、义务的提出主体、义务被提出的原因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讲授。

法学院同学们就张恒山教授的讲座内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疑问,认为张恒山本次讲座的主题非常新颖、极富逻辑性。张恒山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作出了回应。

法律权利讲座中,张恒山表示法律权利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并分别举例说明了法律权利的九种性质。期间,张恒山就“是动词”的用法做了详细的解释,帮助同学们更加准确的理解了法律权利的性质。随后,张恒山讲解了六种与权利相联系的行为,分别是对己行为、对物行为、对人行为、令他行为、处置利益行为以及保持既有状态的意志行为。张恒山指出:行为和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牵扯到利益,并举例阐述了权利与意志的关系,阐述了行为自由来源于意志自由的观点。

其次,张恒山就生命和生命权、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做了详细的讲解。张恒山分别举出了丧失生命权而有生命和有生命而没有生命权两种情况的事例,形象地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生命权由社会决定这一观点。接着,张恒山区分了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说明了财产所有权是由社会认定的,只要在社会规则之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所获得的,都具有财产所有权。接着张教授与同学进行了交流,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最后,喻中进行了总结性发言,表示张恒山剖析事物表象,深入探索事物本质的研究特点值得同学们学习,并对张恒山的到来表示了感谢。随后,李晓安进行了点评,表示张恒山探究法律权利这一问题切入点之独特,使在场同学受益良多。 

分享

首经贸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其他出处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首经贸新闻中心,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首经贸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其他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对其负责。 ③ 有关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 联系方式:首经贸新闻中心 Email:xcb@cueb.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