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如玉建议新《立法法》强化税收法定获采纳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新修订的《立法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在《立法法》此次的修订中,对于税收立法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前,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我校郝如玉教授长期负责税收立法工作,并多次呼吁应科学准确地给予税收法律地位。郝如玉在去年八月的和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立法法修订案"时都明确提出将关于税收立法条文单独列出来,并且位置提前的建议,在新的《立法法》修改中被采纳体现。
郝如玉在提到立法法修订对税收的定位怎样才能更加科学、准确时,他建议,一是在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中列举的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将关于税收立法的内容单独列示出来,新增加一条“税收基本制度”;二是将该项新增加的“税收基本制度”的位置提前,排列在第(六)项,使之与“(四)犯罪与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并列,以体现法律对居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平等保护。这种“位置提前”的做法凸显了税收法定的特殊重要的地位。
在今年3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他提到,这一调整虽然只是将税收立法条款“单独列示”和“位置提前”,但其意义却远不止如此。作为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立法法的这一调整不仅可以彰显税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且,这一调整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关键举措,对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月19日,郝如玉在《经济日报》理论版头条位置发表了《<立法法>修订对税收法定意义重大》一文。文章提出,新《立法法》的这一变化不仅彰显了税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特别设立了税收立法的基本程序,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一条款正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征税必须经得民众认可”的基本制度保障。新《立法法》还在立法程序上明确了“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一修订非常及时、到位。
相关链接:
[经济日报] 《立法法》修订对税收法定意义重大
http://paper.ce.cn/jjrb/html/2015-03/19/content_234621.htm
[新华网] 应科学准确地给予税收法律地位
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5-03/08/c_11145625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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