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志勇教授立法建议入选国家发改委《改革内参》
我校法学院焦志勇教授的立法建议《节能工作“各自为政”》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度第34期《改革内参》收录。
国务院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指出: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而节能监察是加强节能减排,推动低碳发展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焦志勇作为《节能监察办法(草案)》修改的专家之一,建议《节能监察办法》的制定应当明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级政府节能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在节能工作上的协调作用。
焦志勇在文章中提出四点立法建议:一是确立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的地位。国务院对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三定方案”的主要职能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以及国务院关于《 行动方案》中规定:“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因此,明确并确立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地位,是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综合协调”工作体制与机制。自《节约能源法》颁布以来,由于节能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例如: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服务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也纷纷成立相应的节能监察机构及其相应的监察执法队伍。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各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达600余家,正式在编人员约6000余人。但发改委系统的仅有10余家监察机构。尽管各部门监察机构履行其职责,但“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状况成为当下我国节能工作的“真实写照”。在“尊重”现有管理模式的前提下,如何要破解上述问题呢?这就需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节能监察的“综合协调”工作体制与机制,从而切实地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是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切实推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2014年7月18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6部委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关于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任务。
四是以改革为契机,推动节能监察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节能监察办法》重要任务不仅要规范好自己的节能监察职责,同时还应重点规范各职能部门节能“综合协调”的工作。从立法的宗旨看,就是要理清与理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体制与机制方面的“多头执法的问题”,真正实现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从而推动节能监察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进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改革内参》以其独特的政治背景,依托中央权威研究机构和宏观决策部门的一流专家学者、高级智囊和政府官员为作者群,刊载关于重大政策的内部讨论意见,探讨中国改革过程中隐藏或者即将爆发的种种重大问题,提供快捷、全面、权威、实用的政治经济信息和国家政策信息参考,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与关注。《改革内参》已成为全国机要发行的第二大中央级内部刊物,并为服务党和政府各项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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